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4 條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一、明定關務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關務業務,係指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徵免關稅核辦、核轉、關稅稅則
    研修建議、一般關務法規之研釋擬議、私運貨物進出口查緝處理、進口貨物價格
    調查、審核、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外銷品之進口原料保稅、退稅之核辦、代
    徵稅捐費用、貨棧與貨櫃集散站之監管理、保稅工廠(倉庫)之設立、管理與考
    核及貨物進出口特定地區通關、關務人員人事獎懲升遷、關務風紀、艦艇燈塔管
    理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