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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3 條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一、明定稅務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稅務業務,指除關稅外,稅務機關辦理各類稅捐法之擬定、稽徵業務之
    設計、規劃、執行、考核、解答、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稅捐之徵收、審核、
    稽查、複核、減免、劃解、退稅、欠稅之清理、債權憑證登記執行、違章案件及
    稅務爭議、宣導、服務、資訊處理等業務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