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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2 條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一、明定司法警察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其他依法視同、視為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人員,包含調度司法警察條
    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海岸巡防法第十條、法
    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九條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