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司法警察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其他依法視同、視為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人員,包含調度司法警察條 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海岸巡防法第十條、法 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九條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