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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8 條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一、明定環保稽查人員範圍。
二、環保稽查係專指環保機關針對列管污染源或公害不定期稽查,以作為行政告發之
    依據,茲明定其業務範圍,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