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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3 條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一、明定金融授信人員範圍。
二、依據銀行法第五之二條規定,授信業務包括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等,
    故對授信業務範圍加以明定,以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