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 女性受刑人由女監管理,故本點予以部分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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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 因本點規定「半年內眷屬如棄權二次(含)以上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
請」不合時宜,且與目前實務辦理情形有違,故本點酌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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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 數字部分使用中文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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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原規定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且該受刑人3
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惟為免外界質疑此限制,過於嚴格而不近人情,爰予適度放
寬。即增列眷屬在一定時間內(6 個月內)如棄權達 2 次者,該申辦受刑人在 3
個月內,始不得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