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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5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為符合男監附設女監分界收容實際運作情形,將男性與女性受刑人申請時段區分,故
本點予以部分修正。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因現行申辦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日益增多,為符合實際運作情形,故本點酌予修正。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因本監為避免影響受刑人用餐時間,且辦理時間如提早執行,恐影響路途較遠之受刑
人家屬權益,故變更第五點第二款「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上午 9  時
30  分 11 時」;另因本監受刑人及配偶均向本監反映希望可增加與配偶同住之辦理
時間,在本監戒護警力狀況允許下,爰變更第五點第一款「與配偶同住之辦理時間為
每週六下午 12 時至 16 時」。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一、第一項增列受刑人與配偶及與直系血親同住之辦理方式。
二、原第五條前段,改列為第一項第一款。
三、增列第一項第二款以規範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處所及親屬人數限制。
四、原第五條後段,改列為第二項。並增訂因天然災害事由(如氣象局發布路上颱風
    警報或因豪大雨致鐵、公路停駛等),亦得變更原已排定之辦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