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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8-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每一鑑定案件免費提供鑑定書之份數,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依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辦理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結果,並依同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進行加發鑑定書成本分析計算,訂定收費基準,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