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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7 條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一、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規定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結果,因成本變
    動,調漲第一款至第三款鑑定收費,爰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另非唾液、血液之特殊檢體鑑定需額外處理流程及試劑,經成本分析計算後,訂
    定收費基準,爰增列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