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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4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1.為精簡訂定收容人寄入物品之原則,爰本點第五款內容併入第一款,第六款遞移第
  五款並修訂附表。
2.本點第二至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款附表修正說明》
有鑑於郵資調漲及本監合作社販賣品項調整,相關寄入物品不予限制,以符實際,爰
修正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