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精簡訂定收容人寄入物品之原則,爰本點第五款內容併入第一款,第六款遞移第 五款並修訂附表。 2.本點第二至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款附表修正說明》 有鑑於郵資調漲及本監合作社販賣品項調整,相關寄入物品不予限制,以符實際,爰 修正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