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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6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鑑於監察院職司糾舉、彈劾、審計等職權,考試院及銓敘部負責考銓及公務員倫理業
務,且廉政議題牽涉範圍甚廣,爰規定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
秘書長及銓敘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以利溝通協調,並集思廣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