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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6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對於公務員以其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接受餽贈或藉由第三人收受予
以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者,推定為公務員本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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