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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5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一、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時之處理程序,其中所稱「知會」,並非要式行為,得以口
    頭、書面或其他方式為之。
二、參考立法例同第二點說明三。
三、為引導各政風機構處理機關員工受贈財物事件之處理方式,爰於第二項規定應視
    財物之性質、價值,作出適切之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