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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4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一、明定公務員對於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應予拒絕之原則並列舉例外 得收受之情形。 二、有關與公務員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時,得受贈之標準,參考立法例同第二 點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