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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1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廉能政府」乃世界各國政府所追求之目標,爰訂定本點,俾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
構)(如總統府、其他四院、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所屬機關【構】及議會等)得
準用本規範,使全國公務員能共同遵循本規範,形塑廉潔風氣,以有效提升政府清廉
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