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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0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授權各機關(構)視機關業務需要,對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
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或稿費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項,另行訂定更嚴格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