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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9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一、明定違反本規範之懲處原則。
二、公務員如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所屬機關應依其身分及所適用之法規,例如
    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常任文官)或
    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等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