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7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一、倫理行為涉及價值判斷,經參酌加拿大之公共服務清廉官、美國倫理局等指定專
    人或設置專責機構負責提供諮詢服務之設計,明定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
    派專責人員,以協助公務員面對上開行為所遭遇之盲點及困境。
二、政風機構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並界定「上一級政
    風機構」及「上級機關」之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