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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3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有關兼職之禁止及其例外,公務員服務
法等相關法令已有所規範,惟為利遵行,爰於本規範再予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