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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2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一、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後
    ,應行之作為。
二、有關登錄建檔,宜製表為之,其要項包含公務員與當事人(如請託關說者、受贈
    財物者、邀宴應酬者)之基本資料、事由、事件內容大要、處理情形與建議及簽
    報程序,格式將另循行政體系層轉,俾便各機關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