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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一、揭示本規範之核心價值及立法目的,並表明本規範之適用機關範圍,俾便遵循。
二、參酌美、日、星等國家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於公務倫理之主要
    價值,將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列為本規範之核心價值,同時說明本規
    範以提升政府清廉形象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