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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 1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查本要點於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時,即於第二點將本部廉政署納入規範對象,惟
本點未併同修正,本次爰於本點訂明本部廉政署為本要點適用機關,以資明確。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為符合申請戶役政親等關聯資料查詢規範,爰酌予增列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