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要點於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時,即於第二點將本部廉政署納入規範對象,惟 本點未併同修正,本次爰於本點訂明本部廉政署為本要點適用機關,以資明確。
為符合申請戶役政親等關聯資料查詢規範,爰酌予增列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