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5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五點第(一)款各目修正以阿拉伯數字 1、2、3、4 表示,以符合行政規則法制作
業分項標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