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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醫療用品、藥品管理要點 9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因應 102  年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安字第 10204003340  號函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所
屬矯正機關調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為避免傳統雜役名稱對收容
人有貶抑意味,將雜役修正為服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