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十四條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 告,及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二目序文「云」為贅字,爰予刪除。
為增加借用宿舍之公平性、合理性,爰增訂第六款及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