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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6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七點第一項規定: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
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
      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
      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本監現行規定與「宿舍管理手冊」第七點語意不同,爰比照現行「宿舍管理手冊」之
規定修正,並將第二款移至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