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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23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三點第一款規定:本手冊所稱宿舍之種類如下:
(一)首長宿舍:指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
      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
       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成立,本監由三級機關改制為四級機關,
已無首長宿舍之編制,爰刪除現行要點第 23 點第一款後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