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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7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參照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生效之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將「管教小組」之文
字修正為「教輔小組」以配合新修正之用詞。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本點新增。
增列函頒「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第六點之部分文字,以完備本注意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