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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9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配合第八點修正內容,爰將管理人員修正為承辦股書記官或執行員、閱畢後應將
    原卷交管理人員修正為閱畢後應當場將原卷交承辦股書記官或執行員,以使要點
    規範體系連貫。
二、部份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