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本分署目前已無指派專責辦理閱卷管理人員,現行要點規定內容已不符合本分 署閱卷申請作業之需求,爰將指派管理人員掌理閱卷之事務用語刪除,並改為由 受理申請閱覽執行案件之股別書記官或執行員親自辦理申請人閱卷相關之事務。 二、文字修正。
因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施行,本處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更名為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臺中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