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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6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辦理閱卷係以經本分署准許為前提,爰將員要點聲請閱卷 修正為經本分署准予閱卷者,以茲明確,避免語意有誤。 二、部分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