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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2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聲字修正為申字。
二、部分文字修正。
三、因本分署現行閱卷要點自 96 年 7  月 6  日訂定以來施行已久,現行要點規定
    內容已不符合本分署閱卷申請作業之需求,爰將原要點規定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
    事項用語刪除,並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作為本分署認定民眾申請
    閱卷之給閱範圍標準。
四、未免執行案件資料因申請人使用攝影器材拍攝而有機密資料外流之風險,爰將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等行為修正為以閱覽、抄錄及影印行為為限。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因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施行,本處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更名為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臺中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