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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11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閱覽卷宗限於本分署指定之處所為之且申請人如有影印需求,需以付費方式請求
    本分署人員影印之,為落實上開要求,爰於要點內明文修定,以符實際需求。
二、部份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