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依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宣告其 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爰 參考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