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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5 條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按赦免法所規定之減刑,並不包括保安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保護處分在內,爰參考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定明上開處分均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