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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4 條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換算受刑人應減得之褫奪公權期間,須有明確之標準,俾得換算減得之褫奪公權期間
,爰參考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五條及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為本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