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2 條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配合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定明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亦即由裁判法院裁定減刑時,亦得由該法院於裁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