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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2 條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配合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定明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亦即由裁判法院裁定減刑時,亦得由該法院於裁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