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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2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為避免限縮受刑人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之用途,刪除「為增進本身營養」字樣。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受刑人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除增進本身營養外,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培養
其財務自主能力,由受刑人擬具有正當用途的理由,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動用,爰增
訂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