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限縮受刑人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之用途,刪除「為增進本身營養」字樣。
受刑人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除增進本身營養外,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培養 其財務自主能力,由受刑人擬具有正當用途的理由,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動用,爰增 訂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