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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 5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一、因引用「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作業基本認知」、「法務部資訊處測試區管
    理及使用申請程序」及「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法規名
    稱文字誤植,予與修正。
二、修正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