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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9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現行少年矯正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及技能檢定班均依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屬教育
    性質,爰依其訓練性質增訂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