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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6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同要點名稱修正說明;另為落實展示實習成品之管控,新增應填具實習成品展示
    報告單規定。
三、為使部分實習成品如手工皂、內著等項目能吸納使用者意見為後續精進,爰新增
    用品類實習成品得提供試用之規定。
四、按事務管理手冊已依各部分抽印成各手冊,不再彙編為單一本,有關廢品處理部
    分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管理中心訂頒之物品管理手冊辦理,爰增訂第六款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