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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4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整合現行規定有關實習成品管控措施,並考量餐飲類實習成品較難保存,多直接 採試吃或推廣方式處理,較少有庫存情形,為增進行政效率,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