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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管理規範 6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第二款要求機密或敏感公務測試資料不再有測試需求時應刪除,並新增第四款規 定,為防止未經授權之資料揭露,宜進行機密或敏感公務資料去識別化之要求,後續 款次依序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