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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管理規範 3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為提升委外測試資料安全,如涉及機密或敏感公務之測試資料,原則不交付廠商,爰
修正第三款第二目文字。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一、配合實務作業需要,相關文件應於上線前提出,爰修正第四款第一目文字。
二、配合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所依循之國際標準 ISO 27001:2013  版改版,強化本部
    資訊應用系統開發安全性,以符合安全系統開發生命週期(SSDLC) 要求,爰新
    增第五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