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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作業環境安全管理規範 3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因「法務部資訊處測試區管理及使用申請程序」名稱業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修
正,本點第九款第一目引述前開程序名稱之文字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