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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5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鑒於委外廠商及其相關人員本應遵守本部資訊安全規定,另為強化本部監督委外作業 安全管理,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七款之「必要時」及「保留」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