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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4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因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相關附表已明定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公務機關辦理
資通安全教育訓練時數,且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目標推動計畫已明定資訊安全教
育訓練時數,爰修正本規範第四點第三款規定,以符合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