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 4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因應內政部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函頒修正「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安全稽核要點」,於
該要點第五點訂定連結、持有、使用該部戶役政資料機關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
稽核,另中央各連結機關應對持有、使用之所屬機關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外部稽核,
爰修正本點第二款、第三款本部及所屬機關稽核頻率規定。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配合本部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函頒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業務
稽核實施計畫」,修正本點第二款本部資訊安全外部稽核作業頻率及受稽核對象。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因應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政府機關(構
)資安責任等級由原來 A、B、C、D 四級調整為 A、B、C  三級,爰配合修正本點第
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