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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教化及文康活動比賽獎勵要點 5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因應現行組織編制,爰修正上級機關名稱。
三、為符合全國性藝文競賽辦理現況,爰刪除特定季節之文字。
四、因應各項全國性藝文競賽獎勵額度不一,為免逾越權責,爰刪除原有用詞。
五、依據受刑人獎勵實施實施辦法規定,爰修正增給成績總分額度。
六、為符合法制作業將本點規定中之阿拉伯數字改成中文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