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為鼓勵受刑人積極參與教化及文康活動,爰修正增加第一項優勝獲獎名次。 三、依據受刑人獎勵實施實施辦法規定,爰修正增給成績總分額度。 四、為符合法制作業將本點規定中之阿拉伯數字改成中文數字。